因為“套碼”交行信用卡中心把卡友給告了,索賠927萬。
套碼利益糾葛
2018年6月,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簡稱“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檢查業務過程中,發現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友”)提供的交易信息存在問題,遂向卡友發送《公函》一份,該公函載明,卡友發送的部分交易存在非法套用信用卡還款交易商戶類別碼(MCC9498)開展信用卡消費交易的情況,自2018年1月至3月,上述交易共計31萬余筆,合計交易金額人民幣21億多元。因上述交易實際刷卡消費商戶名稱與賬單顯示商戶名稱不一致,引發大量客戶否認交易與投訴;另,因該類交易手續費率遠低于消費類交易,造成交行信用卡中心手續費收入嚴重受損。
與此同時,交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手續費損失906萬余元。
這里的MCC9498是信用卡還款業務的商戶類別碼,按照《中國銀聯信用卡還款業務開辦指南》信用卡還款交易不區分渠道差別計費,統一執行標準為:借記卡發卡機構收1.5元/筆,信用卡中心付3元/筆,中國銀聯收0.3元/筆,收單機構收1.2元/筆。
但如果是信用卡收單,則需要按照96費改的要求進行計算,銀聯發布的《關于發布銀聯卡刷卡手續費調整相關實施方案的函》表明,發卡行服務費為:借記卡(含預付費卡)費率為交易金額的0.35%(單筆費用封頂13元),貸記卡(含準貸記卡)費率為交易金額的0.45%。而2018年仍然處于96費改執行的過渡期,具體為:借記卡發卡行服務費為交易金額的0.273%(單筆費用封頂10.14元),貸記卡發卡行服務費為交易金額的0.351%。
也就是說,卡友將原來0.351%的貸記卡收單類型,套碼變成信用卡還款的類型,按照信用卡還款業務的手續費收費標準即每筆1.5元進行結算,向交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手續費。
期間,卡友一共向交行信用卡中心繳納47萬余元手續費?;仡^再看,交行信用卡中心認為,實際結算了21億多元的信用卡交易,但實際卡友只給了47萬多元。
而面對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公函》,卡友工作人員也通過電子郵件向交行信用卡中心發了一份《致歉信》:“對于我們雙方工作人員在銀聯總部面談時貴方所述,由于我司走9498MCC消費交易導致貴中心交易手續費損失一事,我們深表歉意。在會前我司接到銀聯通知時,此事已引起我司高度重視,并展開了調查,發現是由于系統漏洞導致了此問題的發生,當時我司就漏洞進行了緊急處理。會后我司進一步對問題進行了排查,確認漏洞修補后已無通過9498MCC發生的消費交易…?!?/p>
也就是說卡友認錯并道歉了,至于賠款,《致歉信》沒說。
于是,半年之后,2019年1月,交行信用卡中心將卡友告上法庭。為何事發于2018年6月,經過半年交行信用卡中心才起訴,期間雙方經過了怎樣的“扯皮”期,這不得而知。
對鋪公堂
一審卡友就輸了。
交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卡友賠錢,還要還利息,總計927萬。
卡友不愿意,并辯稱:“被告(卡友)并未套用信用卡商戶類別碼9498的行為,被告(卡友)設置的商戶類別碼是準確的;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將交易信息傳遞給中國銀聯,中國銀聯再將信息傳遞給原告,由原告進行審核。整個過程中,被告僅負責發送完整的信息。原告在收到中國銀聯發送的信息后,并沒有向被告提出過異議。2018年6月,原告向被告發送函件后,直到2019年1月才提起訴訟。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交易如確有差錯,被告也已盡到了審核義務。原告至今未提供其交易明細情況。如原告要證明被告套用商戶類別碼,則需證明商戶上傳的商戶類別碼與被告發送給原告的商戶類別碼是不一致的?!?/p>
簡單的說,卡友否認套碼,并表明交易有問題為何交行信用卡中心早不說。
交行信用卡中心明顯是有備而來,列舉了9條證據,其中一條就是卡友給交行信用卡中心發的《致歉信》。
與此同時,交行信用卡中心搬出《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銀聯卡特約商戶類別碼使用細則》、《中國銀聯信用卡還款業務開辦指南》、《關于發布銀聯卡刷卡手續費調整相關實施方案的函》、《損失計算詳細表格與匯總表格》、《關于啟動銀聯卡特約商戶現場注冊工作的函》、《銀行卡卡表信息》等證據。
對這9條,卡友要么無異議,要么真實性不予確認,一審卡友輸了。
卡友不服,上訴。二審卡友有三大理由:
1.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卡友)與被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有誤。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第9號《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特約商戶委托收單機構即上訴人為其完成交易資金結算,故應認定為上訴人接受特約商戶委托進行資金結算,一審判決對此未予認定。實際交易發生在被上訴人的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上訴人作為收單機構,在交易中系特約商戶的代理人,僅負責將商戶產生的交易數據上報中國銀聯系統,并非基于中國銀聯的交易規則與被上訴人構成多邊資金清算合同關系;
2.上訴人(卡友)不應對被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基于受托人地位,將交易數據上報中國銀聯系統并由上訴人確認后,所產生的損失應當由上訴人自行承擔,上訴人已為特約商戶正確設置了商戶類別碼(MCC),交易類型錯誤系特約商戶造成,另被上訴人對明顯錯誤的MCC在數月后才發現也具有相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雙方當事人至中國銀聯就糾紛進行解決過程中,中國銀聯也并未對上訴人進行處罰,說明上訴人并無違規之處。
3.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卡友)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認定有誤。上訴人經進一步核實認為,本案所涉的315,610筆交易數據中,包含有正確的交易內容,故損失計算金額應當予以相應扣減,但因一審中上訴人并無充分時間核對數據,故一審判決認定的損失金額有誤。
簡單理解就是,1、我們和交行沒有資金清算合同關系,我們是幫銀聯做收單。2、銀聯沒罰我們,我們沒違規,套碼是商戶自己搞的。3、套碼交易沒那么多錢,里面也有正確交易的。
但法院駁回這三條理由,其中駁回第二條時,引用了卡友的《致歉信》內容,表明卡友認可存在錯誤設置MCC導致被交行信用卡中心遭受損失的情形。
估計此時卡友的內心可能是,“發啥《致歉信》呀,莽過去可能還會贏?!?/p>
維持原判,卡友二審輸了,賠償損失的手續費,以及這筆錢從2018年7月7日到2019年8月19的利息,總計927萬元,訴訟費也一并由其承擔。
最后,卡友與交行信用卡中心的紛爭,說到底還是信用卡交易套碼引發的利益糾葛。套現產業長期以來都被認為是沒有受害者的產業,收單機構、卡組織有手續費,銀行信用卡有人用,有手續費同時如果分期還能獲利。然而此案一出,也反應出了發卡行與收單機構之間,手續費的利益糾葛,收單機構看來也需要與發卡行處好“關系”的。